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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执减字第528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青刑执减字第52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2-11

案件描述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了(2011)南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杨某1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杨某1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杨某1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刘述明

代理审判员陈召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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