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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336号猥亵儿童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0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3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3-02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开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于2015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对乌塔其监狱报请罪犯刘某1减刑案卷进行了审查,认为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报请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受到记功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边铁玲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张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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