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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执减字第645号减刑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齐刑执减字第6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5-25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阿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XX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管XX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管XX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敖丽静

审判员王娜

审判员陈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田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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