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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184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合刑执字第021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2-13

案件描述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明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徐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汤晓红

审判员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方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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