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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099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马刑执字第000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2-06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思刑初字第70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苟某1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止。2013年2月1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苟某1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苟某1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4年11月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苟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苟某1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宁

审判员刘畅

代理审判员王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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