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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1140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榕刑执字第11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3-14

案件描述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9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4年3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鲁龄

代理审判员薛晴

代理审判员赵一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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