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119号假释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2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青刑执释字第11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3-05-24
本院认为
罪犯尚珍忠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尚珍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立宁
代理审判员李维坚
代理审判员杨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侯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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