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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119号假释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2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青刑执释字第11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3-05-24

本院认为

罪犯尚珍忠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尚珍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立宁

代理审判员李维坚

代理审判员杨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侯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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