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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刑更162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1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渝02刑更16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2-13

案件描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才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7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8年2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思才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思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思才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思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针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性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思才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家清

人民陪审员刘金琼

人民陪审员吴春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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