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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刑更187号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1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内05刑更1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7-17

案件描述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科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殷国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殷国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通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是老年犯,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记功二次(即2016年7月一次,2017年3月一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过高,对其减刑幅度应予适当降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殷国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巴图

审判员张建忠

审判员韩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尚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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