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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640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1刑更36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8-25

案件描述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2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2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2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某2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某2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某2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2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孝铭

审判员李红

审判员薛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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