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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刑更字第940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7刑更字第9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04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肇宁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范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范某1获得嘉奖26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6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罪犯属累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跃新

审判员李均成

人民陪审员李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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