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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370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5刑更37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6-02

案件描述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4年9月25日押送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7)253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和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积分1813分和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美芳

审判员陈建家

审判员陈垂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启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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