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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更3906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冀02刑更390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21

案件描述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了(2015)安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立辉

审判代理员:李静伟

代理审判员:王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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