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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刑更354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5刑更3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6-23

案件描述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川152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1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高某1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川15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2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某1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1系累犯,多次从事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某1不予减刑。

(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永

审判员曾珍

人民陪审员李正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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