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5刑更354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5刑更3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6-23
案件描述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川152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1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高某1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川15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2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某1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1系累犯,多次从事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某1不予减刑。
(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永
审判员曾珍
人民陪审员李正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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