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11刑更308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1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11刑更30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3-26
案件描述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泸泸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兴培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至2023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8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认为罪犯谢兴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兴培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三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兴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兴培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
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7月2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永红
审判员伍健
人民陪审员陈守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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