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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刑执字第2254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二中刑执字第22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1-10-09

案件描述

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2006)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2005年10月16日至2013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秋霞

代理审判员杨琳

代理审判员郭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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