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7)湘06刑更225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湘06刑更22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8-04

案件描述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4年8月26日、2015年12月29日,分别作出(2014)岳中刑执字第979号、(2015)岳中刑执字第1869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某1系病犯,其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某1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某1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1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跃军

审判员许震鹏

人民陪审员魏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倩雅


上一篇:(2017)豫05刑更570号猥亵儿童刑罚...

下一篇:(2017)皖01刑更2789号猥亵儿童罪...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