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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484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冀09刑更14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8-16

案件描述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焦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焦某1符合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刘长星、宋智磊及罪犯证明人李宝江、韩建立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焦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焦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6年9月1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超

审判员王春利

代理审判员张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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