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刑更3561号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案号:(2016)鲁08刑更356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5-31
案件描述
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微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提出,罪犯韩某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某甲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绪启
审判员韩圣秋
人民陪审员常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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