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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刑执字第02235号减刑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宜刑执字第022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11-20

案件描述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泾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鲍光文有期徒刑五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鲍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近期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在制鞋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其表现获民警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

2013年2月,该犯因在中期评估中下降一个等级受到扣分处理。2014年4月,该犯因违纪受到扣分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簿、罪犯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累积分撤销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明、罪犯入监登记表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鲍光文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鲍光文近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犯有数罪,本次又系其首次减刑;且该犯曾因违纪受到过扣分处理,因此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鲍光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萍

审判员程非

代理审判员江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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