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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388号猥亵儿童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3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4-16

案件描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035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以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心平

审判员陈胜泉

代理审判员刘东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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