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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3510号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岩刑执字第35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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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6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某1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许某1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8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许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某1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四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八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某1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戴景彤

审判员黄美华

代理审判员陈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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