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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4971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金刑执字第49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9-08

案件描述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绍新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某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绍庆

审判员方梅

审判员吴益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钱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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