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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刑更108号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案号:(2016)鲁10刑更10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2-03

案件描述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荣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于某1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供了对罪犯于某1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罪犯于某1的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吉克拉古的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于某1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某1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军辉

代理审判员王军志

人民陪审员王宗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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