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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0385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通中刑执字第03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1-30

案件描述

盐城市盐都区(原盐都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都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7)通中刑执字第09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顾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顾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顾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顾某1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汉军

审判员刘萍

审判员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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