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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27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大审刑执字第2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2-05

案件描述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李某1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庆福

审判员华云捷

审判员徐凤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丰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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