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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执减字第879号猥亵儿童罪减刑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齐刑执减字第8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5-25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讷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1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1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敖丽静

审判员石玉芳

审判员关毅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田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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