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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367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合刑执字第043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6-16

案件描述

原蚌埠铁路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蚌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某1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方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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