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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1738号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黔东刑执字第17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11-10

案件描述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阳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违法所得25000元。于2013年8月1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5年10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凯里监狱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阳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已缴纳违法所得25000元。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陶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泽智

审判员刘晓羽

审判员杨晓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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