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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刑初770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784刑初77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07-30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8]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5年6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1在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担任巡防中队辅警,从事街面巡逻、协助民警查处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1经人介绍认识了犯罪分子成吉,并接受成吉的宴请以及提供的洗澡、嫖娼等安排,在明知成某等人在其所在辖区内的容留卖淫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而予以包庇,不对该卖淫场所进行查处,还为其通风报信,使其不受追诉。

2018年6月13日,经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陈某1主动到永康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证人成某、叶某、李某、陈某的证言、手机短信照片、任职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公安机关辅警期间,徇私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1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资赟

人民陪审员吕金喜

人民陪审员徐伟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夏祁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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