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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刑终738号徇私枉法案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5刑终7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健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康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灿平、林婷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康健及其辩护人涂明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康健先后担任泉州市公安局双阳派出所(以下称双阳派出所)政治指导员,泉州市公安局河市派出所(以下称河市派出所)所长,双阳派出所所长,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以下称洛江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双阳派出所所长。其间,被告人康健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一)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2012年起,被告人康健任洛江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双阳派出所所长,主持双阳派出所工作。2016年,泉州美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美裕公司)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惠五建)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美裕公司副总经理吴某1等人决定雇请他人将占领建筑工地的惠五建方面人员清场,并让美裕公司工程承包商董某出面雇请卢某,由卢某于2016年10月30日组织多人将惠五建方面人员强行清退出工地。10月31日,卢某明知惠五建方面的李某进等人将带人到工地、双方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人纠集40余人到工地聚集。当日14时许,李某进纠集20余人欲强行闯入工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某进一方的人员受到轻微伤。随后,洛江公安分局出警并在现场抓获李某进、吴某1、董某等人。11月1日,吴某1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认出钱10万元让董某请人进行清场。11月1日、2日,董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认收受吴某110万元,并请人进行清场。其后,董某被取保候审,吴某1被释放。

11月4日,卢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交由双阳派出所承办。洛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吴某2找到被告人康健,请求对董某予以关照。被告人康健为帮助董某逃避处罚,在董某、吴某1、美裕公司副总经理黄某1先后到其办公室求其帮忙时,告知吴某1已供认出钱雇人清场,以暗示董某、吴某1翻供。后董某、吴某1、卢某等人遂商议翻供,决定由卢某独自揽下罪责,美裕公司为此补偿卢某68.8万元。

11月中旬,吴某1、董某及泉州市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主任陈某1先后向被告人康健请求对被追逃的卢某到双阳派出所投案后不予羁押,被告人康健予以答应,同时为帮助董某等人逃避处罚,在明知卢某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且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羁押为宜的情况下,仍于11月18日决定对卢某办理监视居住,未予羁押。

2017年3月,董某、吴某1先后到双阳派出所接受讯问,均作翻供,否认出钱雇请卢某清场。其间,该案经办民警黄某2及副所长蔡某多次向被告人康健汇报吴某1、董某翻供及与卢某串供的情况,被告人康健在明知放任上述行为会导致吴某1、董某涉嫌犯罪事实难以查清,应当采取刑事拘留,却仍置之不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且未进一步采取其它有效侦查措施,致使吴某1、董某被认定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当时未被追诉。

2016年以来,卢某纠集多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对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一带的工程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卢某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康健放任对卢某的监管,导致卢某继续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使、实施了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窝藏毒品等多项犯罪。2018年11月5日,卢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

事发后,泉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8月6日、9月21日分别将董某、吴某1等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3证言(美裕公司董事长),证实其与弟弟吴某1经营美裕公司。2015年底,美裕公司与惠五建公司因蓝山墅项目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惠五建派工人占着工地,阻挠施工。2016年10月间,其与吴某1、干姐黄某1、该项目土方工程承包商董某商量后,决定由董某以每个月25万元的价格请卢某来清场和看场。美裕公司通过董某先支付10万元给卢某。2016年10月30日,卢某召集人员清场成功。次日下午,蓝山墅工地发生斗殴,派出所出警。吴某1被叫去做笔录。

过后,黄某1和董某到双阳派出所找所长康健,康健骂吴某1傻傻的,到公安做笔录时,承认公司出钱请人清场。黄某1和董某回来以后,将上述情况告诉吴某1。康健这样提示后,吴某1就和董某商量改口,将10万元说成是美裕公司付给董某的工程款,而非出钱请人清场,卢某是为了有机会能承包美裕公司土方工程,而自行叫人清场。董某还将这个意思转告卢某。当时卢某投案前,董某告诉其说卢某累犯间隔期还没到,怕被关押。其就叫黄某1去打听,黄某1回复说通过倪英杰去找康健了,卢某不会被关。卢某遂去投案,没有关押。后来董某和吴某1也去派出所重新做了按上述意思翻供的笔录。其还听吴某1说有一次他单独去找康健时,康健说做笔录时,不该说的不要乱说。

案件送到检察院不久之后,卢某打听到他的案件会被起诉,就想要200万的赔偿。其先给了卢某10万元,后来去找关系了解到卢某无法不起诉以后,就与卢某协商,由美裕公司赔偿了卢某68.8万元。之所以要赔偿68.8万元,一方面是因为卢某独自顶下罪责,董某和吴某1才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因为怕卢某把董某和吴某1供出来。

(2)证人吴某1(美裕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2016年10月,美裕公司因为蓝山墅工程款问题,与承建方惠五建产生纠纷。其与吴某3、黄某1、董某商议后,决定由公司出资10万元,让董某通过陈智彬找卢某帮忙清场,更换承建商,事成后要给卢某等人“看场费”每月25万元。10月30日,董某、陈智彬和卢某等人带人到工地清场成功。次日惠五建方面又带人过来闹事。双方就闹起来,有人报案后,公安局过来抓人。其因为涉案也被叫去做笔录,一开始其未提及公司出钱10万元雇人清场之事,但是次日中午,民警有问到公司拿出10万元雇人清场之事。当晚其被释放,之后出去躲避风头。回来后,双阳派出所所长康健通过董某叫其到双阳派出所泡茶时,当面骂其怎么连拿钱雇人清场之事都说了。其请对方帮忙,康健笑笑没有拒绝。其认为康健是在提醒其不可以说到拿钱雇人清场之事。后其与董某找康健问卢某到案要如何处理,可否不关押。康健叫蔡某到场商量。蔡某提到卢某是累犯,康健说如果卢某投案,可以考虑办监居。其记得康健说过从化解矛盾的角度考虑,双方各处理一两个就行了。同时康健交代其到时在检察院方面要自己找人。

2017年3月,董某被叫去做笔录后,对其说他将之前交代的10万元说成是要给卢某的工程款,让其也这样说。数日后其接到通知去做笔录时,也翻供说公司没有拿钱雇人清场,是委托董某去雇请保安来看管工地,之前提到的10万是要给董某的工程款。其最终没有因为该案被追究刑事责任。

(3)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6年其与陈智彬等人合作经营泉州市长信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长信公司),承建美裕公司蓝山墅项目土方基建。因美裕公司与惠五建的纠纷影响其工程正常施工,2016年10月间,其与吴某3、吴某1、黄某1商量后,决定由美裕公司出钱请人清场,让其代表公司与陈智彬去找卢某清场和看场,费用每月25万元。但其隐瞒费用实际数额,与卢某谈的是每个月15万元。10月30日,卢某叫了数十名保安和“小弟”到工地清场成功。次日,卢某换了一家保安公司来看管工地,惠五建也请了很多人来闹事,双方发生冲突,公安机关出警,其也被带走。开始时其如实交代,说其经陈智彬介绍叫卢某来看场和清场。11月1日其被取保,二三天后,康健让其到办公室,其跟康健把纠纷来由和雇人清场之事讲了,康健跟其说,吴某1那个傻瓜,说了拿钱请人的事。其就问康健现在要怎么办。康健说不是其讲义气的时候,不要傻傻地说是其去帮美裕公司叫人清场。其认为康健是提醒其到时不要承认此事,要翻供,就可以不受刑事处罚。其说知道了,就离开了。

双阳派出所要传唤卢某。卢某说他的前科间隔期还没到,怕到案会被关押。其就通过吴某3找黄某1解决。三四天后,黄某1说她已经通过吴某2打电话约好康健,让其和她一起找康健。黄某1让康健帮忙不要关押卢某,因为卢是帮美裕公司办事的,卢某前科间隔期还没有到。康健说,你们怎么会叫社会人员去帮你们清场呢?要是出了大事情,你们几个都吃不消。还有吴某1这个傻瓜,还说是拿钱请人来清场。黄某1说吴某1胆子小,被抓了就什么都说了,还请康所长帮忙。蔡某查了户籍资料汇报说卢某的前科间隔期还差几个月,康健问能不能取保,蔡某答复有前科取保不了。康健就说他们要协商一下。

卢某投案前,吴某1叫其一起找康健问怎么办,康健说叫卢某自首,可以给他办理监视居住。其回去就通过陈智彬通知卢某去投案,可以办监视居住。次日,其对卢某说,是他自己为了接美裕蓝山墅工地的水电工程而自愿帮美裕公司出面把惠五建看守人员清场的,美裕公司没有拿钱雇他,只是出钱让他去雇请保安看管工地。其还说刑事层面吴某3会负责到底,只要他把事情全部揽下,吴某1会帮忙解决不让他关押。卢某同意把事情全部扛下来。后卢某就去投案,并办监视居住。

2017年春节过后,其到双阳派出所做了两份笔录,都翻供了,否认美裕公司出钱10万元雇请卢某清场,而说是卢某为了自己能够承接水电工程自愿帮忙清场,10万元是吴某1偿还长信公司的工程款,而非雇请的费用。其让吴某1也这样说,2017年3月,吴某1做笔录也翻供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卢某提出要68.8万元赔偿款,美裕公司统计后,前后共支付了72.8万元给卢某。

(4)证人卢某证言,证实董某通过陈智彬雇其找人为吴某1将惠五建的人清出工地,并说好之后由其带人在工地看场三个月,每月15万元,出事的话对方会负责处理关系。其带人于10月30日清场,次日惠五建叫了很多人到工地集合,陈智彬、董某看到很多人就让其再叫人,之后双方互殴。公安出警后将董某抓了。11月2日董某取保出来。之后双阳派出所传唤其到案,11月15日左右董某跟其说关系已理好,叫其去自首,可以取保。当时其说自己前科5年间隔期没有过,不能取保,不想自首。董某打完电话后说下周一再去,会给其办理监视居住,并让其一个人扛下所有罪责,不要说出陈智彬、董某参与商量聚众斗殴之事,只说其是为拿到蓝山墅工程而主动叫人帮忙清场,还承诺会去找关系处理,负责到底,不让其关押。其遂去双阳派出所投案,做完笔录后就办理了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在洛江区,其与一个运土方的公司驾驶员发生纠纷,对方老板叫吴国荣。双阳派出所介入调解,其赔偿对方2万多元。当时此事发生后,康健说其乱搞,让其赶紧与对方处理,不然要定成黑社会。其迫于压力就赔偿对方。

案件起诉到法院,开完庭后,其问陈智彬、董某如果判刑收监怎么办。对方承诺会照顾其家庭,给其补偿。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刚开始时,在工作日期间每天都到所里报到,后来就没有天天去了。其去市区也没有请假,只有在2017年5、6月间要去湖南省老家时去请假,警官没有同意其就擅自去了。

(5)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其系美裕公司挂名副总经理。2015年间,美裕公司与惠五建因蓝山墅楼盘存在工程款纠纷。2016年间,其与吴某1、吴某3、董某商量后,让董某通过陈智彬找卢某进行清场和看场,每个月支付25万元,2016年10月30日预付10万元。当日卢某带人清场成功,次日惠五建叫了很多人到冲进工地,双方互殴,吴某1、董某被抓。当晚,吴某1被放出来。次日下午,董某被取保。

其与董某一起去找康健,请求予以关照,从轻处理。康健说吴某1之前做笔录的时候把美裕公司花10万元请卢某清场的事情都说出来,现在还有什么好说的,还叫其尽快偿还欠惠五建的钱款,处理好纠纷。其回来后将情况告诉吴某3。董某、吴某1、卢某就商定做笔录时说10万元是付给董某的工程款,而非雇请卢某的钱。

2016年12月,吴某3说卢某要去自首,怕累犯间隔期没过,会被关押,让其去问。对方答复说做一下笔录就能回来。卢某投案后就根据董某的吩咐扛下所有罪责。过后,吴某1、董某也去派出所重新做笔录,都改口了。卢某得知自己可能被判实刑,要求公司补偿,在董某的协商下,公司与卢某达成补偿68.8万元的协议。

(6)证人陈某1(泉州市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主任)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其朋友为了卢某聚众斗殴之事找其帮忙,其让朋友动员卢某自首,其可以帮忙给双阳派出所打招呼。其朋友说卢某愿意去投案,其就打电话给康健,希望康健能在如实供述和合法的情况下给予取保候审,康健答允。卢某被监视居住后,其朋友又找其帮忙给双阳派出所打招呼,为卢某请假一两天,其就打电话给康健,康健答允了。

(7)证人吴某2(洛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证言,证实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办理过程中,其有和康健讲说希望能在处理上照顾董某。康健后来有跟其说,董某在刑侦大队有交代拿10万元请卢某来清场,后来做笔录把那10万元说成是工程款。

(8)证人黄某2(洛江公安分局双阳派出所民警)证言,证实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案发时,其带协警出警。后该案由其主办。卢某投案承认召集人员到蓝山墅帮忙清场,但辩解说他是为揽到该楼盘水电工程才主动召集人员帮忙,不承认是董某及陈智彬介绍他来,也不承认是美裕公司出钱雇请。其将情况向蔡某汇报,并说卢某有前科,而且是累犯,应该刑拘,蔡某回复说所长说要办理监视居住手续。

2017年3月14日,其向康健报告后,传讯卢某,卢某说的和以前基本一致,其又传讯董某,但董某翻供,辩解说10万元是工程款,否认美裕公司吴某1出钱雇请卢某找人清场和看场。其向蔡某汇报,并建议改变强制措施,同时提出要对陈智彬采取强制措施。但蔡某让其直接向康健汇报。其遂向康健汇报,建议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康健骂其乱办案,将案件办成这样,叫其去找蔡某探讨。蔡某向康健请示后说先让董某回去。隔天其又通知董某接受讯问,还是翻供,其将情况向蔡某汇报,蔡某向康健请示后叫其让董某回去。隔几天其又通知陈智彬到案讯问,陈智彬供述和以前基本相同,其只好又让他回去。

(9)证人蔡某(双阳派出所副所长)证言,证实当时康健打电话叫其去办公室,当时有一名男子也在。康健问如果卢某投案是否可以取保,其回答卢某构成累犯,应该刑拘,取保是不行的,但不知能否办理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8日,卢某投案,其安排黄某2做笔录,后黄某2汇报说卢某基本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但是没有交代与陈智彬、董某、吴某1如何商量的事实。其与黄某2均认为卢某没有完全坦白,不可以认定自首,刑拘较妥,但其认为康健有意对卢某监视居住,就找康健汇报请示。康健指示说之前跟法制大队探讨过可以办监视居住。

2017年3月,其安排黄某2进一步侦查取证。黄某2叫董某做完笔录后,向其汇报说董某翻供,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其让黄某2自己向康健报告。后黄某2对其说,康健说先让董某回去,再叫来问问。次日,黄某2把董某叫来做笔录,还是翻供。其找康健汇报董某继续翻供,存在串供可能。康健说取保后有辩解也是正常的,先让他回去,再继续查。但是陈智彬来做笔录,也是推脱不知。吴某1笔录也是翻供,不承认雇人清场。

同年4、5月间,康健说根据卢某、李学进证据相对充足,先移送审查起诉,董某、吴某1等人证据相对不足,先放着继续侦查后再说。卢某监视居住期间,其一开始让卢某每天报到,后来康健打电话说陈某1帮卢某请假,之后,就没有要求卢某天天报到了。2017年8月间,卢某在双阳派出所就有一起警情,是两个驾驶员因交通事故被卢某一方的殴打,其有向康健汇报过。康健说该查的要查。但后来因两人都没说到被卢某殴打,案件也就调解结案了。直到卢某涉黑被抓后,其才知道当时两个驾驶员是因为被卢某威胁才不敢说的。

2018年2月,卢某涉黑被抓后,以及8月间董某、陈智彬被纪委、公安等部门控制后,康健就开始愈发紧张了,交代邱胜辉补好相关监管手续,来找其与黄某2频繁询问“蓝山墅聚众斗殴案”办理情况。一天晚上,康健私下找其与黄某2问当时董某翻供之事。黄某2向康健汇报了当时情况,康健觉得可能当时做法违规,就交代说如果纪委来找调查,大家要统一口径,都说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并有与法制大队、检察院探讨过,而非他个人决定的,有人打招呼之事也不能说。8月中旬,黄某2被纪委叫去了解情况后,其又找黄某2了解纪委问了什么问题。其也问过黄某2,但黄说什么也不能说。

(10)证人廖某(洛江公安分局局长)证言,证实蓝山墅聚众斗殴案交双阳派出所侦办,由康健负责。卢某投案前,康健到其办公室说泉州市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陈某1与他联系说如果卢某来投案,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其对康健说,如果卢某愿意投案,讲清楚犯罪事实,符合程序和条件的话,可以取保候审。后来卢某到案后,康健又汇报说,卢有前科,不能办理取保候审,但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准备办理监视居住,看是否可以。其表示同意。

(11)证人林某1(洛江公安分局副局长)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1日,蓝山墅工地发生聚众斗殴,其作为带班领导带队前往处警。后来,其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经过研究决定以聚众斗殴罪立案,纠纷双方各刑拘2人,分别是董某、李学进等人。2016年11月3日,局长廖某打电话叫其到办公室,康健也在。康健就质疑其为什么要将蓝山墅事件以聚众斗殴罪立案。其说这是经集体讨论决定的。然后廖某为了维稳化解矛盾,将该案交由双阳派出所办理,由康健负责。

(12)证人丁某(双阳派出所教导员)证言,证实“蓝山墅聚众斗殴案”后,其去康健办公会汇报工作时碰到董某在康健办公室泡茶。其叫董某要好好工作,不要跟那些乱七八槽的人来往。双阳派出所对卢某的管控材料前期是没有做,到了卢某涉黑案件被抓后,康健才布置邱胜辉补齐相关管控材料。

(13)证人傅某(洛江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初,康健带领蔡某、黄某2到法制大队探讨该案,康健的意思是该案虽然双方参与人数较多,但是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并非十分恶劣,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把握。其认为构罪没有问题,应该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康健曾在卢某投案之前对其说卢某作为该案涉案人员要来投案,叫蔡某、黄某2过来法制大队探讨卢某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是否可以办理监视居住。蔡某、黄某2说卢某要来投案,并表示会配合动员其他涉案人员到案取证,基于侦查工作需要,而打算办理。其和林某2听了介绍之后表示办理监视居住并不违法,但应让林某2审核把关。卢某投案后,林某2审核材料完向其汇报认为该案情节确实较轻,办理监视居住并不违法。根据以往做法,其就同意了。因为该案是双阳派出所承办的,就将手续交给康健审批了。

2018年8月初,在董某、陈智彬因蓝山墅案件重新被公安机关调查后的一天,康健带蔡某、黄某2给其送来一份关于卢某是如何监视居住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双阳派出所就蓝山墅案件如何案发、卢某是如何被监视居住的、与法制大队是如何探讨的,探讨几次等相关情况。其认为说明中提到的案情分析会其有参加、卢某的监视居住是与法制大队研究探讨后的结果是与事实不符。因为其未参加案情分析会,卢某的监视居住问题是双阳派出所决定后,来请示的,而非双方探讨。康健就问要不补一份分局关于案件研究的集体议案。其说时任分管领导系吴志伟政委,现已调离,做案件集体议案是不现实的,康健就没再说什么。

(14)证人林某2(洛江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证言,证实卢某聚众斗殴一案移送双阳派出所承办以后,康健曾带蔡某、黄某2到法制大队探讨,康健的意思是该案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双方亦过激行为,情节不是很恶劣。2016年11月18日,黄某2跟其说了卢某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问如果卢某投案的话,是否可以监视居住。其回复说没有法律规定累犯不可以监视居住,如果他们领导决定要办理监视居住,应按程序报批。随后,黄某2就将监视居住的网签审批手续报过来了,其就跟大队长傅某汇报,傅某表示事先康健已与其沟通,法律没有禁止的话就可以审核,并让其将该案转给康健审批。

2018年8月初,在董某、陈智彬重新被公安机关调查后,有一天,黄某2有到办公室送给其一份关于卢某是如何监视居住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双阳派出所就当时案件如何案发、卢某是如何被监视居住的、与法制大队是如何探讨的,探讨几次等相关情况。其看完认为部分情况与事实并不相符。2017年5月后,卢某的案件先后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后,均被两院决定监视居住,相关执行通知书送到其处,其因疏忽并未转给双阳派出所。

(15)证人彭某(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证言,证实其系卢某聚众斗殴一案实际承办人。经初步阅卷,其发现董某、吴某1原先作有罪供述,但是后来变成无罪供述。其认为董某、吴某1也可能构成犯罪,但不明白为何公安机关不移送,就打电话问黄某2。黄某2答复说如果检察院认为可以定罪的话,会把案件一并移送,并会把情况向他们所领导汇报。几天后,翁明朱说她听蔡某说其认为董某、吴某1也构犯罪。其就相关情况汇报给她,她遂吩咐以后与公安人员沟通案情时讲话要注意,不能随便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该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但双阳派出所对董某、吴某1等其他涉案人员未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对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了了之。洛江区检察院在起诉卢某时,并未认定卢某是累犯。

2、书证

(1)洛江公安分局泉公洛综〔2014〕105号关于印发《洛江公安局分局案件呈报及审批规定》的通知,证实洛江公安分局的案件呈报及审批规定,其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2)洛江公安分局情况复函,证实:①康健有权审批蓝山墅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②2016年10月31日,该局刑侦大队、双阳派出所等部门及法制大队民警对聚众斗殴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一致认为应当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立案侦查,但未形成书面会议记录。③该案于2016年11月4日移交给双阳派出办理,办案期间,根据已收集的证据,双阳派出所认为吴某1、吴某3、黄某1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未对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起诉,综合已收集的证据于2017年5月7日将卢某、李学进移送审查起诉。

(3)洛江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及身份证书撤销停用申请表、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证实洛江公安分局于2016年11月18日对卢某决定执行监视居住,由被告人康健签批。

(4)洛江公安分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现金缴款单、释放通知书、呈请释放报告书(拘留)等材料,证实该局于2016年11月1日对董某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5)洛江公安分局呈请传讯报告书、传讯通知书,证实该局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3月14日2次书面传讯卢某。

(6)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美裕公司、惠五建、长信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吴某3、吴某1分别系美裕公司董事长、董事,陈智彬系长信公司股东。

(7)卢某讯问笔录,证实卢某在投案后揽下所有罪责的供述情况。

(8)吴某1询问、讯问笔录,证实吴某1就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向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的情况,其中于2016年11月1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述承认出钱10万元让董某请人清场,但在2017年3月28日以后所作笔录,对此予以翻供。

(9)董某询问、讯问笔录,证实董某就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向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的情况,其中于2016年11月1日、2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述收受吴某110万元,并组织他人进行清场,但在2017年3月17日以后所作笔录,对此予以翻供。

(10)陈某彬讯问笔录,证实陈某彬就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向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的情况。

(11)补充侦查报告书及处理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9月11日,洛江公安分局针对2017年8月15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退回的卢某、李学进聚众斗殴一案进行补充侦查的报告情况,并就认为董某等人因证据薄弱、不足以认定为有犯罪行为作出说明。

(12)洛江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证实该局以卢某、李学进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载明卢某有犯罪前科,认定系累犯。

(1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该院于2017年10月30日对卢某、李学进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起诉书中载明卢某的前科及刑满释放时间,但未认定其系累犯。

(14)洛江公安分局报警登记、现场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自动投案通知书、工作说明、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简程序现场认定书、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调解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2017年8月22日,赵胜福、黄飞萍驾驶土方车与王福龙驾驶小汽车(载卢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发生纠纷,被何梅平、林城尉殴打,经双阳派出所出警调解,双方达成何梅平、林城尉赔偿赵胜福、黄飞萍20200元并道歉的调解协议。

(15)泉州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函,泉州市公安局交办单、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晋江市公安局批准逮捕决定书、羁押必要性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晋江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实泉州市监察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8月6日、9月21日分别将董某、陈智彬及黄某1、吴某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由晋江市公安局办理。其中,陈智彬、董某已因涉嫌参与2016年10月31日聚众斗殴一事被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查明

(16)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卢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等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关于案涉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判决书认定,2016年10月30日,卢某组织人员将李学进一方人员清退出工地,次日,卢某纠集40余人,与李学进纠集的20余人在工地发生肢体冲突。判决书还认定,2016年以来,卢某纠集多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对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一带的工程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卢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2016年11月18日之后,在卢某的指使下还实施了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窝藏毒品等犯罪。判决书认定卢某系累犯,二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李学进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3、辨认笔录,证实董某辨认出陈某彬、卢某。

4、被告人康健供述,证实其接受吴某2提出对董某关照的请托,为帮助董某逃避处罚,将吴某1供认花钱雇请卢某清场之事告知董某等人,暗示董某翻供,后又接受陈某1等人提出对卢某投案后不予羁押的请托,在明知卢某有前科且可能构成累犯,投案后也未彻底坦白的情况下,仍坚持对卢某办理监视居住。侦办期间,黄某2、蔡某先后向其汇报吴某1、董某翻供及与卢某串供的情况,并明知黄某2汇报之意是问其是否采取更为有效的刑拘措施,但仍置之不理,并责骂黄某2不会办案,致吴某1、董某最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追诉。卢某监视居住期间,其曾接收陈某1的请求,让卢某请假,而且对卢某放任不管。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受贿罪部分

被告人康健于2003年至2018年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所任职的派出所辖区内的实有人口、爆炸物品,指导、监督辖区内的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以及主持任职派出所的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颜某、郭某2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价值8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之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先后八次收受泉州市洛江区永安民爆服务站老板许某为取得和感谢康在炸药审批上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共计2.4万元。具体为:

(1)2003年至200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其双阳派出所办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许某贿送的3000元,共计6000元。

(2)2005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其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六次各收受许某贿送的3000元,共计1.8万元。

2013年间,被告人康健因害怕许某举报其受贿,除让刘某1帮其退给许某2万元外,其还自行退出1万元给许某。

2、2005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六次各收受郭某1为取得和感谢康对其经营石子场的关照而贿送的2000元,共计1.2万元。

3、2005年初,被告人康健在其福新花园城家中,收受三宝电子有限公司老板刘某1为感谢康在弟弟刘某锋殴打他人案件中的关照而贿送的3万元。

2013年,刘某1为取得康对企业的关照而替被告人康健退还2万元给许某。

2015年7月,被告人康健在其福新花园城家中,收受刘某1为取得康对企业的关照,而以康健儿子考上大学为由贿送的1万元。

4、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五次各收受泉州大华蓄电池有限公司行政经理郭某2为取得康对企业的关照而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中闽百汇购物卡,共计价值1万元。

5、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五次各收受陈某2为取得康对其厂房的关照而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共计价值1.5万元。

6、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康健先后十二次收受泉州泉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卓某为取得和感谢康对企业的关照而贿送的共计3.6万元。具体为:

(1)2008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四次各收受卓某贿送的2000元,共计8000元。

(2)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四次各收受卓某贿送的3000元,共计1.2万元。

(3)2012年、2013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双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卓某贿送的3000元,共计6000元。

(4)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双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卓某贿送的5000元,共计1万元。

7、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七次收受永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颜某为取得康对企业的关照而贿送的新华都购物卡,共计价值2.9万元,其中春节期间每次收受价值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中秋节期间每次收受价值3000元新华都购物卡。

8、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三次各收受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为取得和感谢康对其企业的关照而贿送的5000元,共计1.5万元。

9、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三次各收受泉州市三和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郑某为取得和感谢康在炸药审批上的关照而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共计价值9000元。

10、2011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泉州南洋艺品公司行政部经理刘某2为取得和感谢康对企业的关照而贿送的3000元,共计6000元。

11、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双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二次收受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为取得康在办理户口及对企业的关照而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共计价值6000元。

12、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双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先后八次各收受泉州健胜家具公司副总林某3为取得康对企业的关照而贿送的价值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共计价值8000元。

13、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康健在福建培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办公室,收受谢某为取得康对企业的关照而贿送的5000元。

14、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健在双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收受爱丽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3为感谢康在该公司被盗案件的关照而贿送的价值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

2018年8月,被告人康健主动向洛江公安分局党委主要领导说明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于同年9月3日将自书材料上交洛江区监察委员会。9月7日,经洛江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康健在洛江公安分局纪委书记薛文陪同下,主动到洛江区说明有关问题,配合组织审查调查,同日康健被采取留置措施。案发后,被告人康健退出赃款52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03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期间,其为与先后担任双阳派出所教导员、河市派出所所长的康健搞好关系,希望在炸药审批上得到关照,八次在康健办公室贿送康健现金共计2.4万元。后来,康健在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申请购买炸药时,都有及时审批或交代经办民警及时办理。2013年间,其与洛江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黄章伟有经济纠纷,因为康健没有协调好,其曾威胁要举报康健。后来,康健让他的朋友刘某1给其2万元,说是河市派出所退的。另外,康健还有一次退给其1万元现金。康健是记错了,才会多退钱。

(2)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其在河市镇下堡村开办石子粉场,2005年至2010年每年的春节期间,其都到河市派出所康健办公室送给康健2000元,合计1.2万元。因为石子粉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时常有村民来闹事,其就会报警,请康健帮忙协调,而且因为没有手续,也怕派出所会制止其开办,送钱的目的就是感谢康健的支持关照。

(3)证人刘某1(三宝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04底,康健在丰泽街福新花园的房子刚装修好,因为家具款不够,其就于2005年1月送给康健3万元。2013年,许某与黄章伟闹翻,许某之前有送康健钱款,康健为此感到紧张,就让其出钱2万元退给许某。迄今康健没有还给其2万元。2015年7月,康健的儿子考上大学,其就以给孩子买东西为由,到康健家中送给康健1万元。其送钱给康健是因为康健多次帮忙,2004年间,其弟刘剑锋将他人打成轻伤,康健帮忙协调,最后只是赔偿了事,2007年,其在塔山有工程,康健协调许某帮忙做爆破,还有就是朋友办户口之类,亲戚朋友打架的事情,会找康健帮忙解决,其公司消防检查归双阳派出所负责,如果检查出问题,康健也没有为难其公司。

(4)证人郭某2(福建泉州大华蓄电池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其为与康健搞好关系,到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每次送给康健2000元中闽百汇购物卡。平时公司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务时,都很顺利。

(5)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到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送钱的原因是为了得到康健对其公司厂房消防检查、治安等方面的关照。

(6)证人卓某(阳光国际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节期间,到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2000元;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到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3000元;2012年至2013年每年中秋节期间,到双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3000元;2013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到双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5000元。送钱的原因是其任职的公司在康健的辖区内,为了康健在公司征地拆迁、员工内部或与社会上的纠纷、社会治安等方面需要派出所处理的事项上给予关照,送钱之后,康健确实给予了关照。另外,康健任双阳派出所所长后,还给公司的门牌编了个吉利号码:“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北路88号”。

(7)证人颜某(泉州市永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其先后于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到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5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于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节期间,到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送卡的原因是为了得到康健在公司治安和巡逻方面的关照。

(8)证人杨某(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到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5000元。送钱的原因是为了感谢康健对公司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的关照。

(9)证人郑某(泉州市三和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到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送卡的原因,是为了取得和感谢康健在公司经营石子场进行爆破时炸药申请审批上的关照。

(10)证人刘某2(南洋艺品公司行政经理)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到河市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3000元。2010年间公司安排其找康健在公司厂房边设一个报警点,多安排巡逻,以对小偷和工人进行威慑,后来公司门口真的设了报警点,厂区治安状况明显好转。送钱的原因就是感谢康健给予的关照。

(11)证人杜某(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到双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送钱的原因是为了取得康健在公司“力标新时代”项目业主户口办理方面的关照。

(12)证人林某3(泉州健胜家具公司副董事长)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到双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各送给康健1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共计八次。送卡的原因是与康健搞好关系,取得康健在公司治安、消防方面的关照。

(13)证人谢某(福建培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送给康健一盒装有5000元的茶叶。送钱的原因是其公司在双阳派出所辖区内,系派出所的管理服务对象。

(14)证人黄某3(泉州市爱丽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春节期间,在双阳派出所所长办公室,送给康健3000元的新华都购物卡。2016年农历12月间,其公司保险柜被盗,双阳派出所很快就破案。其为了与所长康健搞好关系,请求加强公司周边的治安巡逻,故而给康健送卡。

2、书证

(1)洛江公安分局情况复函,证实康健任双阳派出所指导员期间分管的工作内容包含民爆物品的审批管理等项。

(2)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证实永安民爆站的企业登记情况,负责人许某,2002年5月14日登记,经营民用爆破服务和物品,2018年5月16日吊销。

(3)爆破工程审批表,证实许某经营的永安民爆站分别于2004年1月、2005年3月、2007年4月申请进行爆破的审批情况。

(4)洛江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状,证实洛江公安分局与双阳派出所于2002年9月11日签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状,以及河市派出所与永安民爆站于分别于2005年3月31日、2007年5月16日、2008年2月20日签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状情况。

(5)洛江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状,证实永安民爆站与河市派出所于2007年5月16日签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状情况。

(6)梧宅村综合大楼用地石方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工程施工合同、安全警戒方案、申请报告书、爆破工程备案表,证实永安民爆站就梧宅村综合大楼用地石方爆破向河市派出所进行申请、备案的情况。

(7)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法医技术鉴定委托登记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刘景波因于2004年11月14日被刘剑峰纠集人员砍伤的伤情程度鉴定为轻伤。

(8)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泉州三宝电子有限公司、泉州市永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刘某1系泉州三宝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泉州市永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洛江区禾洋工业区杨某系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9)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福建泉州大华蓄电池有限公司、阳光国际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泉州健胜家具有限公司登记情况。。三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为洛江区双阳工业区林某3于2007年7月20日起任泉州健胜家具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10)泉州大华蓄电池有限公司任职证明,证实郭某2任职该公司行政经理。

(11)户籍证明,证实陈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

(12)土地使用权证,证实陈某2以泉州市楠艺轻工有限公司名义在洛江区河市购买的土地情况。

(13)双阳派出所工作说明,证实经通过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查询,阳光国际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门牌号为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北路88号

(14)河市派出所工作情况说明,证实该所于2009年至2010年在河市镇××村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白洋村南洋艺品有限公司等处设立报警标识牌、联防签到巡更点,方便群众报警求助和加强社会治安巡逻工作。

(15)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泉州市三和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和兴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郑朗系股东,郑某系监事,2006年4月13日登记,经营建筑用花岗石开采,2016年3月2日注销。

(16)福建省泉州市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年审呈报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安全生产工作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民爆作品仓库管理员资格证,三和兴公司石子场临时储存库保管员岗位职责、爆破员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员岗位责任制、民爆器材仓库管理制度、使用爆破器材规定、照片,证实三和兴公司于2009年12月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以及2011、2012年年审呈报情况。

(17)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购买证、运输证,证实三和兴公司于2008年10月、11月向河市派出所申请购买爆炸物品的情况

(18)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任职证明,证实杜某于2000年迄今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于2011年负责洛江区双阳街力标新时代项目。

(19)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任职证明,证实刘某2于2010年至2012年任职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20)双阳派出所出具的泉州市洛江区阳新街21号力标新时代业主入户明细表,证实“力标新时代”业主入户情况。

(21)福建培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作说明,居民身份证,证实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住所地在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谢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22)受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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