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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刑初318号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5-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内0702刑初3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6-10-20

审理经过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1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杭延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魏景文、王义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1及其辩护人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1给呼伦贝尔市某物业公司运输煤炭,因自己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在与某公司结算账款时,董某某1得知张某某(另案处理)能开具运输发票,便联系到了张某某,并给了张某某一定数额的税款和好处费,让张某某为自己代开运输发票。后张某某借用他人的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以海拉尔区某运输户的名义给某物业公司开具了五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为44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1于2014年10月23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记账凭证,税务局机打发票,海拉尔区国税局出具的说明,证人张某某、董某某2、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1的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1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票面金额共计44万元人民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董某某1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罚金缴纳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1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杭延生

人民审判员魏景文

人民审判员王义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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