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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刑初601号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5-0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1084刑初6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7-12-13

审理经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7]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宏军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秀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金宏军在与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宝应县安宜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二桥村经济合作社结算工程款时,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以支付0.8个点左右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电话联系郑某(另案处理),由王某(系郑某丈夫,另案处理)帮其虚开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3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75万余元。被告人金宏军已将上述发票交由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宝应县安宜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二桥村经济合作社用于结算工程款。经税务部门查询,上述发票所载明信息与税务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相同号码的发票信息不一致,系假发票。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金宏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宏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郑某、黄某、包某、周某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及调取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的印章盖印、调取证据清单、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单位记账凭证、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记录、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宏军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金宏军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宏军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晓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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