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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徐州法院发布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2-1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徐州法院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对被执行人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为展示徐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成果,向社会宣示强制执行的强制力、威慑力,现发布打击拒执典型案例,通过真实案例警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要端正态度积极履行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案例一: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鲁某某因拖欠劳务费、欠款被诉至法院,睢宁法院依法分别判决鲁某某偿还顾某等人劳务费8.5万余元、偿还位某等人借款31万余元。因鲁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位某、顾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睢宁法院查明:鲁某某因房产面临拆迁,为躲避法院执行,故意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以其母亲李某某的名义进行评估、办理拆迁手续,并且选择货币安置。鲁某某先领取虚假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拆迁费以及十个月过渡费共计26570元,又通过其妹妹的银行卡接收10万余元的拆迁款,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睢宁法院经审理遂作出判决: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鲁某某故意转移财产,其将应得拆迁款转移到案外人名下,以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鲁某某最终因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以此告诫其他被执行人不要自作聪明,妄图挑战法律权威。

案例二:张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丰县法院依法判令张某甲支付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967645元;张某乙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某甲、张某乙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某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丰县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乙名下原有商品房一套,为逃避履行义务,张某乙通过与妻子协议离婚故意放弃财产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将该房产售出,所得价款转入了他人账户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针对张某乙的行为,丰县法院以张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虽然被执行人张某乙在开庭前迫于压力将赔偿金履行完毕,但张某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情节严重,丰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张某乙明知自身负有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虽然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其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夏某某与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鼓楼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拾某某按期向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7万元。后因拾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夏某某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鼓楼法院通过查控措施未发现拾某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拾某某在法院数次传唤询问中均表示其无力偿还欠款。后鼓楼法院深入拆迁部门、社区、银行等单位进行调查,通过执行联动信息反馈机制,发现拾某某为规避法院执行,利用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接收其房屋拆迁补偿款126万元。在掌握了拾某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确切线索后,执行法官约谈拾某某,督促其履行义务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然而拾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拾某某在拒执罪审理期间,主动与夏某某达成和解,偿还其本息7万元,执行案件完全执结,但是基于拾某某的拒执情节,鼓楼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拾某某在其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通过案外人账户接收拆迁补偿款,恶意隐瞒收入,是典型的规避执行。本案办理过程中,鼓楼法院追根溯源、多方执行联动,严密监控被执行人收入渠道,形成立体式的查控措施,最终发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拾某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吴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法院经审理判令黄某某返还吴某某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因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经现场走访调查发现:黄某某所有的公司虽已注销,但其公司所有的厂房仍然属其所有并分别出租给他人,执行法官至其所在村集体走访时又发现黄某某承租了村里梨园地并转租给他人,上述两项租金累计共收取140余万元,本案中黄某某完全具备履行能力。但黄某某故意隐匿相关租金收入情况,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官在查明上述情况后立即查封了该涉案厂房并启动财产处置程序。鉴于被执行人黄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睢宁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不仅未如实申报财产,还隐匿其获得租金的情况,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虽然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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