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326刑初11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浙0326刑初1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俞某1在南京市“分之合”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为拓展业务需要,通过昵称为“换资料”的QQ群与他人联系互换公民个人信息。同年8月23日,被告人俞某1与温某联系互换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向其提供“浙江5.9—13”、“浙江7-5"、“浙江董事长名单”等16个文档,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4221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温某的证言,电子证物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光盘,手机1部,手提电脑1部,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1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俞某1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游乐群
二○一八年二月八无
书记员
代书记员温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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