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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刑初347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1202刑初3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8-22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张成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1通过网络微信(微信号:章少)从网友(微信名:腾飞)处以每个小区200元的价格购买阜阳市各小区业主信息,后张某1将万霖花园、易景国际、皖新文化广场等39个小区的业主信息以每个小区200元的价格卖给家装公司、房产中介,从中非法获利15320元。侦查人员依法对张某1手机、电脑进行勘验,发现共计38171条阜阳各大小区的业主信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退非法所得153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手机QQ、微信信息截图、微信交易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御景嘉苑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及阜阳华府物业管理处、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等出具的证明、小区业主信息数量统计表、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公安民警王畅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董某的证言、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1的违法所得1532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电脑,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屈丽芳

人民陪审员尤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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