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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1350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6刑初1350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粤0103刑初13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6-12-21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于2016年12月15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章某从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花海街20号的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属下的品骏物流有限公司的网络系统盗取唯品会会员个人信息,后将5040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已另案起诉)。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章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其作案工具手机1台和浦发银行卡1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对被告人章某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文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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