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8)渝0104刑初11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渝0104刑初1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4-19

审理经过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重庆观功贸易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陈胜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电脑硬盘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百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域


上一篇:(2015)资刑初字第47号非法获取公...

下一篇:(2014)虹刑初字第251号非法获取公...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