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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6刑终7号挪用资金、诈骗、串通投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皖16刑终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挪用资金罪

裁判日期:2018-05-02

审理经过

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1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皖16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卢某1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受害单位。宣判后,卢某1不服,以其任职期间为乐土社区多项工作垫付资金,认定其挪用资金30余万元用于修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徽金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乐土镇凤还巢商业街沟塘回填工程的鉴定报告”没有事实依据,不具有合法性,认定其虚报工程量,骗取工程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未实施投标者和招标者串通投标或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行为,指控其犯串通投标罪不成立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梅林

审判员罗炜

审判员杜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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