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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法刑初字第00644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津法刑初字第006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03-06

审理经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5]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彭某、程某、邱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2月28日以渝津检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鹏

人民陪审员袁媛

人民陪审员周长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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