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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刑初120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891刑初1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09-29

审理经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俊、何某恒、陈某伟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俊、何某恒、陈某伟,辩护人纪凤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体育场工程招标公告,被告人葛某俊为了中标该工程,一人借用江苏展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资质同时投标,并制作了六家公司的标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恒、陈某伟明知葛某俊欲围标淮阴卫校体育场工程,仍分别帮助其借用了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展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永康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和江苏东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最终葛某俊以展欣公司的名义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6758852.64元。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俊、陈某伟主动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葛某俊、何某恒、陈某伟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葛某俊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恒、陈某伟系从犯。被告人葛某俊、陈某伟系自首。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葛某俊、何某恒、陈某伟定罪处罚。

被告人葛某俊、何某恒、陈某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何某恒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恒认罪悔罪,依法可以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体育场工程招标公告,被告人葛某俊为了中标该工程,借用江苏展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资质同时投标,并制作了六家公司的标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恒、陈某伟明知葛某俊欲围标淮阴卫校体育场工程,仍分别帮助其借用了江苏奥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展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永康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和江苏东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环宇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最终葛某俊以展欣公司的名义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6758852.64元。嗣后,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体育场工程存在串标行为,及时报案处置。被告人葛某俊、陈某伟主动投案,被告人何某恒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葛某俊、何某恒、陈某伟供认不讳,并有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体育场工程招标公告、盐城永康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书等书证,证人梁某、郭某等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俊、何某恒、陈某伟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串通投标犯罪中,被告人葛某俊提起犯意,操控、制作六家公司的标书,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恒、陈某伟积极协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葛某俊、陈某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葛某俊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何某恒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恒认罪悔罪,依法可以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葛某俊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2016)苏089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葛某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恒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毕

人民陪审员严威

人民陪审员杨万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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