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刑初218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10-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0192刑初21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协助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7-28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组织卖淫罪。
审理经过
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吕某3、王某甲被控组织卖淫、被告人杨某甲被控协助组织卖淫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3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张静雨、王某2及其辩护人王安全、吕某3及其辩护人李永伟、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董钰、杨某甲及其辩护人魏来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吕某3、王某甲、杨某甲等多人在本区光谷软件园“豪亭风情会所”从事组织卖淫嫖娼活动。其中,被告人陈某1为该卖淫嫖娼场所经营者,参与投资并兼职客房清洁及设备维护工作;被告人王某2负责该卖淫嫖娼场所的日常管理及秩序维护工作;被告人吕某3配合被告人王某2实际管理该卖淫嫖娼场所,并兼职营销,以“校某”的名义联系、接待嫖客并介绍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营销,以“山某”的名义联系、接待嫖客并介绍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被告人杨某甲负责迎接嫖客等服务性工作,并介绍李某甲、杨某乙、毕某、刘某甲等人到该卖淫嫖娼场所从事服务性工作。
2015年12月5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吕某3、王某甲、杨某甲及收银员熊某甲等人、服务员吕某、李某甲、杨某乙、毕某、刘某甲等人、卖淫女周某、郑某、李某乙等人及嫖客张某甲、伦浩洋、严某等人共三十余人。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1、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3、涉案照片;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书证;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吕某3、王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卖淫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虽然表述为被告人陈某1系经营者,但该营业执照并非其申请登记办理的,故不能据此认定其系该卖淫场所的经营者,从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
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提出了与其辩解相同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2、吕某3、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2、吕某3、杨某甲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辨称其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了与其辩解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豪亭风情会所”位于本区光谷软件园如家酒店4楼,分为内外场,有18间房提供性服务,还有休息室、“技师”房、大厅和收银台,该会所自2013年7月24日开业以来,即系有组织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固定场所。卖淫人员分为450元、700元及800元三个等级,卖淫人员在70分钟或90分钟内为嫖娼人员提供冲凉、按摩、推油和性服务,分别提成200元、320元、400元。被告人陈某1为卖淫场所的经营者,并以会所清洁人员及设备维护人员的身份作为掩护;被告人王某2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管理及秩序维护工作;被告人吕某3在被告人王某2离开卖淫场所期间,负责日常管理及发放工资,并联系、接待嫖娼人员,安排卖淫人员至房间完成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王某甲接待嫖娼人员,安排卖淫人员至房间完成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杨某甲接待嫖娼人员,安排卖淫人员至房间完成卖淫嫖娼活动,并为卖淫场所招募李某甲、杨某乙、毕某、刘某甲从事服务员工作。
2015年12月5日3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吕某3、王某甲、杨某甲抓获归案,并查获卖淫场所工作人员及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二十一人。当场扣押嫖资人民币21426元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保健项目单112张、名片3张、通讯录1份、花名册1份。2016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1、王某2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2月5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对本区光谷软件园如家酒店4楼“豪亭风情会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该会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遂将被告人吕某3、王某甲、杨某甲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卖淫女11人、嫖客10人、起获嫖资人民币21426元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保健项目单112张、名片3张、通讯录1份、花名册1份。2016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1、王某2抓获归案。
2、卖淫嫖娼场所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底,我来到豪亭风情会所上班,我的工作是服务员。上班以后,我才知道是卖淫嫖娼的场所,我到房间送水时看到技师裹着浴巾,同事告诉我是做全套(卖淫嫖娼)。会所的总老板姓厉,还有一个股东叫陈某1,我不知道有无其他股东。股东下面就是负责会所经营的管理层,外场前台收银员和服务员都是“王总”负责,但平时他都不来,只有发工资的时候才过来。吕某3是“王总”的副手,“王总”不在的时候就是吕某3管理我们。如果会所里发生了纠纷,吕某3会处理,特别严重的纠纷,吕某3就会通知“王总”来处理。收银台有三个人分早、中、晚班,二男一女,女的叫熊某甲,男的叫高琦、黄某。内场负责的人有“胖哥”、“红姐”和“马哥”。会所还有营销人员,我知道其中一个的外号叫“山某”。会所一共有七八个服务员,早班一个人,中班、晚班至少三个人。我不知道会所卖淫的内容和价位是谁制定的,也不知道会所进行了多久的卖淫活动,我刚来上班时,会所就有卖淫活动了。会所里一共有二三十个小姐,每天能保证有五六十笔性交易,具体营业额我不清楚。会所一共有18个房间,每个房间都有一张双人床,一张水床,单独的洗浴间,基本每天每个房间都能提供给2对卖淫嫖娼的人完成性交易。会所的“保健项目单”上的房号就是卖淫的房号,技师号就是卖淫女的编号,手牌号就是嫖客的编号,项目就是卖淫的内容(养1、Y1就是450元的,养2、Y2就是700元的,养3、Y3就是800元的,养4、Y4就是800元包夜)。客人嫖娼完毕后,就拿着单据到前台结账。会所的客源一部分是熟客,一部分是通过在网上聊QQ、微信联系过来的,还有一部分是朋友推荐的。我们通过会所电脑微信中昵称“校某”的微信号联系嫖客,但通过这种方法拉来的嫖客并没有提成。
我上班的时间为16点到晚上12点,有时候是晚上12点到第二天8点,主要做的工作就是客人来到会所后,我就去接待并问有没有预约,如果没有预约,我就问客人需要什么“服务”。介绍服务时,我会告诉客人有性服务,450元性交一次、700元性交两次、800元就有两名卖淫女提供性服务和包夜,也就是会所所称的“养生一、养生二、养生三、养生四”。问清楚后,我就将客人带进房间,把客人的鞋子收起来,中途给客人送水、送浴巾。会所比较忙的时候,我会把嫖客带到房间里去,然后通知管卖淫女的主管。“山某”在不忙的时候,也会将嫖客带到房间里去。我总共拿了3个月工资,第一个月2500元、第二个月2800元、第三个月3000元。工资是“王总”发的。2015年12月4日,我接待了5个嫖客,分别进了12、15、17、18、19号房间。22时许,吕某3让我把三个嫖客带到房间里,我分别把他们带到了17、18、19号房间,然后,我就去找卖淫女并告诉她们嫖客房间号。之后,又来了两个嫖客,我将他们带到12、15号房间并通知卖淫女。
(2)证人熊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我到豪亭风情会所上班,主要负责收银工作。会所里面的卖淫嫖娼项目有养生一450元,养生二700元,养生三800元,推油288元,桑拿58元。项目的具体内容我不清楚,只知道养生一、二、三是提供性服务的。我不知道这个会所的负责人是谁,会所分内场、外场,内场的都是卖淫女,外场就是收银员和服务员。嫖客到会所以后,在外场换鞋领手牌,然后由服务员送到内场入口,打开门要客人进去。之后,内场会电话打出来要服务员送水、烟、浴巾之类的东西进去,卖淫女会打电话给收银的报钟(报房号、消费项目、和客人手牌),等嫖客消费完毕,卖淫女送嫖客到内外场分界门处,并将消费单子交给外场工作人员,最后消费单子被拿到收银处,收银人员收钱后,嫖客拿着手牌换鞋离开。外场负责的人是“老王”,管理收银员,但他不经常来,我不清楚内场是谁管理。收银的款项都是一个胖胖的男子或者一个女的在第二天上午过来,把账目和钱收走。会所大概有十几个卖淫女。我所知道的被带到公安机关的有吕某3、杨某乙、杨某甲、吕某、熊某乙、黄某、赵某、刘某甲、毕某和我。吕某3管理会所的仓库和在“老王”不在的时候管理收银员,他有时还会给我们工资,还有就是如果有客人闹事扯皮,他就联系“老王”来处理。我知道的会所营销有两个,其中有一个叫“山某”。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8日左右,老乡杨某甲介绍我到豪亭风情会所当服务员,杨某甲在和我聊天的时候,告诉我了这个会所是卖淫嫖娼的场所。我不清楚会所是什么时间开始经营色情卖淫嫖娼服务的。会所分内外场,外场是前台收银员和服务员,是由吕某3在负责管理,内场是卖淫女,由一个专门的经理管,这个人我不认识,是个三四十岁的男人。会所里发生纠纷时,我会通知吕某3来处理。会所里收银的一个女的叫熊某甲,还有一个男的。我主要做的工作就是负责把嫖客的鞋子收起来,中途给嫖客送水、送浴巾,嫖客出来买完单后,我再把鞋子拿出来给他。我上了二十几天班,会所一共有5个服务员,我不知道会所的老板是谁。会所主要提供的卖淫服务项目有450元性交一次、700元性交两次、800元就有两名卖淫女提供性服务和包夜,也就是会所所称的“养生一、养生二、养生三、养生四”。其他正常的服务按摩项目也有,但是很少有人做。会所里有18间客房,每个房间有一张双人床,一张水床,有单独的洗浴间。
(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时30分许,我在软件园如家酒店的四楼豪亭风情会所被警察抓了。2015年10月底,我到豪亭风情会所上班当服务员。我的工作就是帮嫖客换鞋子和端茶、送饮料,也在前台打扫卫生。我不知道会所老板是谁。我上班的时候,每天大概有三四十嫖客到会所消费。
(5)证人熊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豪亭风情会所的员工,会所有七八个服务员,三四个收银员,女技师有十几个,好像还有两个管事的,我不知道这些人的真实姓名。我在会所里主要是给客人换鞋子,下班的时候倒垃圾,有时候帮忙给包厢里面的客人送饮料。会所全天24小时营业,员工分三种班,早班早上8-16点,中班16-24点,晚班24-8点。我不知道这家会所老板是谁。
(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在豪亭风情会所做收银员。会所有四个老板,一个叫赖莹莹,专管财务,她老公叫陈某1,陈某1在会所从事服务员工作;还有一个老板叫王某2,专门负责公司里喝醉闹事的人,王某2不在的时候,吕某3会管理;还有一个老板叫厉坚位,不经常来;还有一个大老板,只知道叫“大厉总”。营销人员有“山某”,名字叫王某甲;杨某甲、吕某3和吕某。会所提供的服务有桑拿、推油和养生一、二、三、四,养生一、二、三、四都是提供性服务的。会所分内外场,内场是卖淫女待的地方和嫖客消费的地方,外场是前台收银和服务员待的地方。
(7)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在豪亭风情会所当服务员,会所是提供卖淫服务的场所。服务项目有288元、388元的打飞机,450元性交一次,700元性交两次,800元和两个卖淫女性交。我的工作就是将过来嫖娼的客人带到房间,有时嫖客会提出要什么样的女孩子,我就到卖淫女待的房里按要求挑选,再通知卖淫女进行卖淫服务。会所从开业到2015年12月,大概有两年时间了。会所有十几间提供卖淫服务的单间,从大厅到后门有一个必须刷卡才能打开的门,防止嫖客跑单或者警察检查。会所内部工作人员有服务员、卖淫女、保洁(兼厨师)。服务员有两种,一种专门送茶水,一种负责接待,我是负责接待的。会所的服务员经理是吕某3,会所招人、安排上班都是他负责,我的工资也是吕某3发给我的。
(8)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8日,杨某甲介绍我到豪亭风情会所上班,杨某甲是服务员。杨某甲说这个会所是按摩、推油、汗蒸的场所,我工作了几天后发现豪亭风情会所是卖淫场所。我主要的职责就是每天在前台坐着等嫖客光临,嫖客来了后,我就主动上前询问有无预约,然后帮嫖客脱鞋子、拿饮料,我还做卫生。我将嫖客带到内场后,再由其他服务员接待。会所内场我去过,但我就是去送水,我去了之后先敲门,卖淫女一只手伸出来拿水,我看不到内部的情况。会所的内场有十几间客房用于卖淫服务。2015年12月4日,我接待了十几个嫖客,会所当天一共接待了有40个左右嫖客,后来警察抓住了十几个嫖客。我不知道会所的老板是谁。
(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杨某甲介绍我到豪亭风情会所当服务员,他也是服务员,他说这个会所是搞色情服务的。吕某3跟我谈的工资是每个月2500元,我负责前台接客。会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是提供性服务,450元性交一次,700元是性交两次,800元是两个卖淫女提供服务或包夜。我主要的工作就是接待嫖客,嫖客来了后,我就上前询问有无预约,然后帮嫖客脱鞋子、拿饮料,再将嫖客带到内场由服务员接待。有新来的客人问服务员有哪些项目,我就会在给他们换鞋的过程中介绍卖淫项目。嫖客消费完以后,我会去房间打扫卫生。吕某3是会所的大堂经理,负责管理大堂和发工资给服务员。2015年12月4日,会所一共接待了大概四十个嫖客,我接待了大概十几个嫖客。警察来了后,在会所现场抓住了大概十几个嫖客。
(10)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6日,堂哥杨某甲介绍我到豪亭风情会所当服务员。杨某甲说这个会所的按摩场所,工作一段时间后,我发现会所是卖淫的场所。“王总”每天早上会到会所来收营业款。我主要的工作就是接待嫖客,嫖客来了后,我就上前询问有无预约,然后帮嫖客脱鞋子、拿饮料,再将嫖客带到内场由服务员接待。会所内场进有十几间客房用于卖淫服务。2015年12月4日,会所一共接待了大概四十个嫖客,我接待了大概十几个嫖客。
3、卖淫人员的证言
(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5日凌晨,我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的“如家酒店豪亭风情会所”四楼上班,“红姐”通知我去507房接客。嫖客是一个20多岁的男子,嫖客自己脱光了衣服躺在床上,我为他做按摩推油、打飞机,嫖客淋浴完后,我和他性交,后来警察查房,将我们带到了派出所。嫖客消费是先到前台买单,按摩推油、打飞机收费280元,我提成130元;性交450元,我提成200元。会所里的营销人员中,我只认识一个叫“山某”的。
(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凌晨左右,我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如家酒店豪亭风情会所”上班。前台通知我到518房间上钟,我帮一个嫖客做完推油、“毒龙”(就是用我的舌头舔嫖客的肛门)后,听到外面很吵,过了一会儿,警察就进来将我们抓了。卖淫服务有70分钟性交一次,价格是450元,我可以提成200元;90分钟性交两次,价格是700元,我可以提成320元;90分钟的是两个卖淫女同时提供卖淫服务,价格是800元,两个卖淫女分别提成200元。会所一个星期给卖淫女结一次账。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时左右,我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如家酒店豪亭风情会所”上班,接到电话让我去517房间上钟,当我为嫖客口交时,警察进入房间,将我们抓住了。卖淫服务有70分钟性交一次,价格是450元,我可以提成200元;90分钟性交两次,价格是700元,我可以提成320元;90分钟的是两个卖淫女同时提供卖淫服务,价格是800元,两个卖淫女分别提成200元。会所一个星期给卖淫女结一次账。
(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4时左右,我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如家酒店豪亭风情会所”上班,营销经理叫我上钟,我到了519号房,还没开始性服务,警察就进来将我和嫖客抓了。这次的服务我可以分到300元。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4时左右,我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如家酒店豪亭风情会所”上班,会所的营销经理叫我上钟,我到了508房,嫖客洗澡时,我坐在床上等,突然,警察就进来将我们抓住了。
(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5号0时20分左右,我在豪亭会所上班,会所服务员叫我上钟并告诉我是450元的性交服务,我就到了516房。在我给客人做背部按摩时,警察进来将我们抓了。
(7)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5日凌晨,我到503房后,看到一名年龄20多岁的嫖客。我帮客人倒水并帮嫖客洗澡后,嫖客洗完澡上床休息时,警察进来将我们抓住了。嫖客会在性交易完成后,将钱给前台收银人员,之后,会所会每星期给我结算。
(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时,我在如家酒店的豪亭风情会所上班,有个经理叫我去512房上钟,嫖客需要“双飞”服务。我进房间后,嫖客对我很满意,当时还有一个卖淫女“美娜”也在。嫖客先和我发生性关系,然后再和“美娜”发生了性关系,在我们洗澡穿衣服的时候,警察就进来将我们都抓了。对方没有给我们钱,嫖客会在性交易完成后,将钱给前台收银人员。
(9)证人布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点左右,我在豪亭风情会所上班,有个男经理让我到512房间去上钟,嫖客对我满意,当时还有一个卖淫女跟我一起进去的,我为嫖客洗澡。洗完澡后,我们三人就上了床,嫖客先和另一个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接着又和我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我们洗完澡后,警察就进来将我们抓获了。对方没有给我们钱,嫖客会在性交易完成后,将钱给前台收银人员。
(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5日凌晨,我在豪亭风情会所上班,“山某”安排我到506号房提供性服务。进入房间后,我看见一名戴眼镜、体型略胖的嫖客,我要做450元的项目。我帮嫖客口交,他射了精,没过多久,警察就进来将我们抓住了。
(11)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时,我在如家酒店的豪亭风情会所上班,有个叫“小胖子”的经理叫我去513房上钟。进入房间后,嫖客看中了我,在我帮嫖客按摩并介绍卖淫服务时,警察进入房间将我们抓住了。对方没有给我钱,嫖客会在性交易完成后,将钱给前台收银人员。
4、嫖娼人员的证言
(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点40分左右,我拨打豪亭风情会所的营销人员“杜甫”的电话,商谈嫖资和卖淫服务项目。他说有450元和700元的项目,450元的提供性服务一次,时间是70分钟;700元是提供性服务两次,时间是90分钟。我要了700元的“养生二”,他要我直接过去,到了后告诉前台服务员和他有预约就可以了。5日1时许,我到了会所,告诉服务员跟“杜甫”预约了,服务员将我带进了房间,我选择了进来的第二个卖淫女,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警察就进来将我们抓了。嫖娼的时候,卖淫女没有给我消费单,因为还没有到那个环节,我就被警察抓了。
(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5日凌晨0时许,我和朋友伦浩洋、张某甲一起到光谷软件园如家酒店的豪亭风情会所嫖娼,前台一个20岁左右的黑衣男子向我们介绍了卖淫服务内容。之后,我点了450元的服务。我进入了一个房间,一个卖淫女进来帮我“吹箫”、打飞机,当有人说“查房”时,我们立即穿好衣服出了门,刚出门就被警察抓获了。嫖娼的时候,卖淫女没有给我消费单,因为还没有到那个环节,我就被警察抓了。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时许,丁某带我和伦浩洋到豪亭风情会所嫖娼,前台一个穿黑色西服的男的向我们介绍了卖淫服务内容及价位。之后,我进入517号房间,一个卖淫女为我口交的时候,警察进入房间将我们抓住了。嫖娼的时候,卖淫女没有给我消费单,因为还没有到那个环节,我就被警察抓了。
(4)证人伦浩洋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时许,丁某带我和张某甲到豪亭风情会所嫖娼,前台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的接待我们并介绍卖淫服务内容及价位,我选择的是700元的卖淫服务。之后,我进入519号房间,刚挑选了一个卖淫女,警察就进来将我们抓住了。嫖娼的时候,卖淫女没有给我消费单,因为还没有到那个环节,我就被警察抓了。
(5)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时许,我和同事张某戊、易明、颜斌一起到豪亭风情会所嫖娼,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向我们介绍了卖淫服务内容及价位,我选择了450元的服务,我被安排进入508室。之后,进来了一个卖淫女,接着,我就去洗澡,然后警察就进来将我们抓住了。给我服务的女的穿黑色连衣裙,头发到肩旁。
(6)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时,我到光谷软件园的如家酒店豪亭风情会所嫖娼,服务员向我介绍了卖淫服务内容及价格,然后将我带到一个单独的房间。接着,有卖淫女进来,当卖淫女亲吻我的背部的时候,我们听见外面很吵,我们将衣服穿好后,民警就进来将我们抓住了。这是我第一次嫖娼,我还没有付钱就被查获了。
(7)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19时许,我和易明,严某、严斌到豪亭风情会所嫖娼,我之前就来过这嫖娼。我选了450元的卖淫服务,进了503房之后,一个卖淫女进来洗澡,这时,有人敲门。我们穿好衣服后,开门发现是警察,警察将我们带到了公安机关。
(8)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时许,胡亚请我去光谷软件园的如家酒店豪亭风情会所嫖娼,一个男服务员向我们介绍了卖淫服务内容及价位,之后将我带到一个房间里,我选了两个卖淫女为我提供性服务,我和他们都发生了性关系并射精了。洗完澡后,我们穿好衣服准备出门时,民警将我们抓住了。为我服务的两名卖淫女,一名自称是乌克兰人,到了派出所后,我才知道她叫美娜,另一个叫刘某乙。
(9)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23时40分许,我到豪亭风情会所嫖娼。我告诉前台服务员是“山某”介绍来的。然后,我被安排进入了506房间,我挑选了一名卖淫女,卖淫女帮我口交并射精后,警察进来将我们抓住了。我是通过一个微信群,认识了一个叫“山某”的男子,才知道这个会所有卖淫服务。
(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5日0时许,我到豪亭风情会所嫖娼,前台有一名男子问我有没有预约,然后向我介绍了卖淫服务内容及价格。我被安排到513号房间,过了几分钟,进来一名卖淫女,她给我做背部按摩时,我听到了外面有吵声,我们起来穿好衣服后,民警就进来将我们抓住了。我是通过宣传小卡片才知道这里有卖淫服务的。在派出所,为我服务的卖淫女在接受民警登记询问时,我知道了她叫崔某。
5、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明:2015年12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吕某3处扣押嫖资人民币21426元;从卖淫场所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保健项目单112张、名片3张、通讯录1份、花名册1份。公安机关对上述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进行了拍照取证。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注销核准登记通知书,证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豪亭养生馆于2013年7月24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被告人陈某1。2015年3月16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分局核准了被告人陈某1的注销申请。
7、案发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
(1)被告人陈某1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4号(被告人王某2)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负责人。
(2)被告人王某甲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10号(被告人王某2)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负责人。
(3)被告人吕某3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5号(被告人王某2)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负责人。
(4)证人毕某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10号(被告人杨某甲)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工作人员。
(5)证人毕某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7号(被告人吕某3)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工作人员。
(6)证人杨某乙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7号(被告人吕某3)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工作人员。
(7)证人李某甲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10号(被告人杨某甲)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工作人员。
(8)证人李某甲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7号(被告人吕某3)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大堂经理。
(9)证人李某甲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4号(被告人王某甲)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工作人员。
(10)证人杨某丙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7号(被告人吕某3)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工作人员。
(11)证人杨某丙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10号(被告人杨某甲)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工作人员。
(12)证人刘某甲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5号(被告人吕某3)就是豪亭风情会所的工作人员。
(13)证人熊某甲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10号(被告人吕某3)就是豪亭风情会所负责管理外场服务员和收银员的人。
(14)证人吕某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7号(被告人吕某3)就是豪亭风情会所负责管理外场服务员的人。
(15)证人刘某甲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7号(被告人吕某3)就是豪亭风情会所负责管理外场服务员的人。
(16)被告人王某甲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出9号(被告人杨某甲)就是在豪亭风情会所协助组织卖淫的人。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处以了行政处罚。
10、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吕某3、王某甲、杨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吕某3、王某甲、杨某甲犯罪时已成年。
11、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我是豪亭风情会所的法人,工商执照上面写的是我的名字,因为会所的老板厉坚位要给会所办消防,我就把自己的身份证给他了,他就把我的名字作为了公司的法人。会所有两个老板,是厉坚位和厉则龙,他们平时很少来会所,大概一两个月才来看看。2013年年底或者是2014年年初,会所装修时,我拿了10万元入了股,占了百分之十的股份分红。我知道会所是卖淫场所,我想赚钱就入股了。我跟着厉坚位来武汉做事的,他是我的老板,我基本都听他的。我入股到被抓获,大概分红了20多万元。在会所里,我会给房间做卫生,把用过的避孕套、烟头等杂物都清理出来,还负责会所里面一些硬件设施的维护。会所提供的卖淫服务项目有450元性交一次、700元性交两次、800元就有两名卖淫女提供性服务和包夜,也就是会所所称的“养生一、养生二、养生三、养生四”。卖淫的过程就是嫖客到了会所后,如果是“山某”王某甲从网上招来的就要王某甲接待,如果是电话或者是散客就找“校某”吕某3接待。接着,就由接待的人把嫖客带到房间里,由他们询问客人做什么嫖娼的项目,客人说好了以后就由接待的人去找卖淫女为嫖客服务。卖淫女进房后就打电话到前台告诉收银员“嫖客的手牌号房间号和嫖娼的项目内容”,卖淫女服务完了以后就回到专用的房间休息,嫖客就到前台结账,这时,我就去房间做卫生。
会所负责人是王某2,他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秩序,相当于老总,不管是服务员还是小姐有什么事情都还是向王某2汇报;吕某3是王某2的手下,他是会所外场的负责人,管理服务员和收银,他还负责电话联系嫖客来会所嫖娼,外号“校某”,如果王某2不在就由他负责管理会所;杨某甲管理服务员,有时候也接待嫖客,如果吕某3和王某2都不在就由他管理会所;我老婆赖莹莹是会所的财务,她每天都到会所把会所收到的嫖资收走,负责会所钱财的管理,会所的工资和开销都是她负责从这些钱里面出,到了分红的时候她就负责把钱分给公司的股东;王某甲就是会所的营销负责人,他负责在网上招揽嫖客,外号叫“山某”,如果是他招揽来的嫖客,就由他负责接待,他都是用手机在网上招嫖客的。会所每天都是24小时营业的,员工就是自己排班,会所每天大概接待五六十个嫖客,收入大概每天在2万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我老婆赖莹莹是厉坚位老板的表妹,我们是亲戚关系。会所被查的当天我不在,第二天的时候听说被警察查了,抓了很多卖淫嫖娼的人。
12、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从2015年7月份开始,我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豪亭风情会所上班,会所是个卖淫的场所。我在会所没有股份,负责“看场子”,处理纠纷,在外场管理服务员和收银员。我不在会所的时候,吕某3在外场负责管理服务员和营销人员,外号“校某”。“山某”在会所做营销,负责拉嫖客。陈某1是会所内场的服务员。我每个月拿3000元钱工资,就住在会所里面。
13、被告人吕某3的供述:2013年5月底,豪亭风情会所开业,会所从一开场就从事卖淫的活动。会所的老板叫厉位坚,他出资最多,还有一个股东叫陈某1,会所的营业执照上面就是他的名字,所以他是法人,陈某1基本每天都来会所,负责做卫生干杂活;赖莹莹是陈某1的老婆,她负责会所的财务,每天10点左右就把会所的营业额拿走;股东下面就是负责会所经营的管理层,外场负责的是王某2,负责管理收银员、服务员、后勤仓库和招聘卖淫女;我是王某2的副手,外号“校某”,王某2不在会所的时候就是我管事,管的就是王某2负责的事情。我偶尔还给外场人员发工资,一般都是财务人员赖莹莹发,我在会所里一个月大概有4000-5000元工资,包含奖金,奖金是老板看出勤情况给发的。王某甲在我们会所的工作是营销,就是负责联系嫖客来会所嫖娼,他的外号叫“山某”;杨某甲在会所里做服务员,如果有嫖客来了,他就帮忙把嫖客带进内场的卖淫房间。从开张到被查获,会所从事卖淫活动持续了2年半多的时间,会所每天能接100单左右的卖淫业务,一天大概4万元的营业额。会所一共有18个房间,每个房间都能提供两对卖淫嫖娼的人。会所最多有三四十个卖淫女,一般保持二十人左右在上班。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汗蒸、推油和全套服务,全套服务包括养生一、二、三、四个项目。汗蒸就是普通的桑拿洗浴,价格是58元;推油就是按摩,俗称“打飞机”,价格288元;全套服务是提供性交服务,养生一价格是450元,提供性交一次,养生二价格是700元,提供性交两次,养生三价格是800元,有两个卖淫女提供性交服务,养生四是800元,就是可以包夜,也可以性交两次,但只有一个卖淫女提供性交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都是老板制定的。会所“保健项目单”上的房号就是卖淫的房号,养1、Y1就是450元的,养2、Y2就是700元的,养3、Y3就是800元的,养4、Y4就是800元包夜的,每次客人嫖娼完以后就拿着这个单据到前台结账。
我在会所也接待过嫖客进场,我们会区分新老客户,能报得出会所营销人员名字的就是老客户,老客户来了,我们就向其介绍卖淫服务项目的名称和价格,再直接带到服务房间里,然后有技师过去介绍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新客户就是没有预约的客人,服务员负责把新嫖客带到内场后,会有卖淫女向其介绍卖淫服务项目。老板厉坚位准备了一个华为手机负责专门联系嫖客,这个手机谁都可以用,没有固定的人负责使用手机,谁想用都可以用来招揽嫖客。公安机关在豪亭会所收银台查到的2万元是卖淫赚的钱。
1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就是“山某”,我一个人在用这个外号。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我在会所上班,2015年5月份转做营销经理,之前做服务员。营销经理没有底薪,完全靠提成,多的时候每个月可以拿到8000元,一般平均是5000多元。会所从开业到现在大概有两年的时间,内部结构为1个接待厅,2个休息厅,1个洗浴房,还有13间提供卖淫服务的单间。从大厅到后面的房间有一个必须刷卡才可以打开的门,就是防止客人跑单或者警察来检查。会所老板姓厉,具体姓名不知道;有一个股东叫陈某1;外场的经理叫王某2,负责管理服务员和收银员;管财务的叫赖莹莹,负责给我们发工资;吕某3相当于大堂经理;杨某甲在会所工作的时间和我差不多。
我做营销经理后,负责联系、接待嫖客。我在网上发帖子,有QQ、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将我的手机号码进行宣传,也有印制名片,之后会有嫖客打电话联系嫖娼业务,时间长了还会有一些熟客。嫖客来了后,我会带客人进房间并介绍服务项目,然后再到技师房里,叫卖淫女安排的号轮流进入房间,嫖客会提出要什么样的卖淫女,我会按嫖客的要求去挑选。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汗蒸、推油和全套服务,全套服务包括养生一、二、三、四个项目。汗蒸就是普通的桑拿洗浴,价格是58元;推油就是按摩,俗称“打飞机”,价格288元;全套服务是提供性交服务,养生一价格是450元,提供性交一次,养生二价格是700元,提供性交两次,养生三价格是800元,有两个卖淫女提供性交服务,养生四是800元,就是可以包夜,也可以性交两次,但只有一个卖淫女提供性交服务。
1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2014年9月份至2015年三四月份,我就在豪亭风情会所上班。我在会所做服务员,主要职责是在前台接待嫖客,嫖客来了之后,我就主动上前询问有无预约,然后由营销人员带嫖客进入房间。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汗蒸、推油和全套服务,全套服务包括养生一、二、三、四个项目。汗蒸就是普通的桑拿洗浴,价格是58元;推油就是按摩,俗称“打飞机”,价格288元;全套服务是提供性交服务,养生一价格是450元,提供性交一次,养生二价格是700元,提供性交两次,养生三价格是800元,有两个卖淫女提供性交服务,养生四是800元,就是可以包夜,也可以性交两次,但只有一个卖淫女提供性交服务。会所有18间房。会所分为内外场,外场负责人是王某2,负责管理收银员和服务员,仓库拿饮料等物品,他不在的时候由吕某3负责管理,吕某3外号叫“校某”,也做营销;财务人员“赖莹莹”给我们发放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吕某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吕某3、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指控,经查,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系卖淫场所,仍在该场所从事组织卖淫的部分服务,协助他人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接待嫖娼人员,安排卖淫人员至房间完成卖淫嫖娼活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人王某甲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吕某3所实施的组织卖淫犯罪及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所实施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应按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2、吕某3、杨某甲均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的其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1提出的卖淫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虽然表述为被告人陈某1系经营者,但该营业执照并非其申请登记办理的,故不能据此认定其系该卖淫场所的经营者,从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陈某1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并无在案证据予以印证,而被告人陈某1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注销核准登记通知书予以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且符合逻辑和经验。由此可见,被告人陈某1系该卖淫场所的经营者,且明知该场所系有组织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固定场所,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亦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陈某1、王某2、吕某3、王某甲、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吕某3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杨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14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保健项目单112张、名片3张、通讯录1份、花名册1份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俞飞
人民陪审员高选成
人民陪审员卢建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凤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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