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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1刑初10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10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2-02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时清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雅峰出庭,指控:

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吴时清在本市坎门街道花岩礁村花港路2号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以“玉环打通”的形式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向其中摸到6炸以上的赌博人员抽头10元,至2017年10月21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期间,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6000余元。同时认为被告人吴时清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

被告人吴时清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时清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时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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