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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1刑初33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33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5-24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宜琼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玉芬出庭,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宜琼在本市玉城街道垟青巷155号摆放2张麻将桌供赌博人员王纯幼、王熳等人以打“四川麻将”方式赌博,并以每4小时2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杜宜琼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元左右。

2018年1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杜宜琼在该赌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已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杜宜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宜琼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宜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俞燕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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