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刑更881号吴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5 阅读次数:
吴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881号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吴某某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6月21日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转丽、吴才广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汪思遥、邓紫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某某、证人任某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吴某某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1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4月14日因私藏机针被扣劳动改造分3分;2023年3月15日因殴打他犯,被扣监管改造分15分。此外,该犯还受到计分考核表扬奖励五次。该犯没收财产十万元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32.2元,附有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坡村村民委员会和梅街镇民政事务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低保证明。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1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主刑期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43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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