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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刑更834号郭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5 阅读次数:

郭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834号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2022年8月该犯指示家人往他犯大帐卡上汇款,扣监管改造分10分;2023年4月10日该犯在车间未佩戴胸牌,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3年5月21日该犯未佩戴互监组长标志牌,扣监管改造分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6日起至2030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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