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1刑初261号荆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4 阅读次数:
荆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61号
2024年06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3日23时7分,被告人荆某1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LU××**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砀山县梁王路与梨花二路交叉口时被砀山县XXX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荆某1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65mg/100ml。被告人荆某1于2024年3月12日被传唤至砀山县XXX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荆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荆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荆某1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预缴纳罚金等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荆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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