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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1刑初259号江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2 阅读次数:

江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59号

2024年06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江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在砀山县XXX办理入职辅警,并伪造两份砀山县XXX报到通知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王某共计2.9万元。

被告人江某于2024年1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月15日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鉴定文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江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江某于2024年1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月15日,江某家人代其退赔被害人王某2.9万元,王某对江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认罪认罚且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江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冬梅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衡慧敏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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