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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4刑初308号牛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9 阅读次数:

牛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08号

2024年07月0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员胡涛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3月12日22时40分,被告人牛某1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皖L6××**的小型轿车,沿泗县虹乡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泗县虹乡路桃园路至汴河大道路段,被泗县某局民警苗国泽当场查获。现场依法对牛某1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牛某1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95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1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1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1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牛某1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案罚金被告人牛某1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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