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506刑初76号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9 阅读次数:
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76号
2024年07月03日
2024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接收、转移不法资金,仍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3……84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当日,该卡收到张某被诈骗款32000元,被告人王某根据他人指示将其中3万元在银行柜台取出并交给他人,其从中获利200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4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他人转移,数额达3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公诉机关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若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量刑建议调整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综合认罪认罚及坦白等量刑情节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邓维丽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佳
书记员俞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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